第201章 设立大明商务书局,掌握行业标准的最终解释权(4/5)

毕竟是封建王朝,祸乱朝纲、诋毁帝王的文艺作品,是绝对不可出现的。

依据《大明律》规定: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、天文图谶应禁之书,以及历代帝王将相、金玉符玺等物者杖一百。

凡造谶纬、妖书、妖言,及传用惑众者皆斩。

亵渎帝王圣贤的词曲、也是一律不准出现。

其中《剪灯新话》和《剪灯余话》等被禁,皆因其中有大量的反帝王思想。

容易引起时局不安,使得人心浮动所至。

永乐九年,明朝在各地发布榜文:“但凡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,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。

敢有收藏、传诵、印卖,一律拿送法司究治。”

其次对于一些书籍内容,只要官府确立了刻本。

此后便不可以进行私自更改,只能使用官方版本。

有监察机构按察司对相关书商进行定时查看和相应处理,一旦发现私自更改刊印版本,会立即将相关图书予以处理。

不让其出现在市面上,同时对于书商和店铺,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。

在这种情况下,朱棡提出设立大明商务书局,并没有引起什么太大的波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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